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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以中華民國現今實際控制區為主,包含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除了現今行政區規畫外,也介紹自中華民國成立到遷台後的行政區劃歷史、未來行政區劃走向、以及1945年至1949年間,大陸地區未失去前的行政區劃。 行政區是國家行使政權的各級區劃單位,其法律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一級行政區有2個省(已虛級化)、2個直轄市,另有3個非具有自治法人身分、相當於省級機關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二級行政區有18個縣(含1個準直轄市)及5個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 目前的一級行政區有臺灣省、福建省、臺北市及高雄市;地理區則分為北台灣、中台灣、南台灣、東台灣及離島地區(澎湖與金馬地區)。其中,東海上的釣魚臺列嶼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而南海上的東沙群島、太平島(南沙群島之一)和中洲島(南沙群島之一),則是隸屬於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馬祖列島全境隸屬於連江縣。
行政區劃歷史北洋時期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1914年時在省縣之間設置93個道。當時的省份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訓政時期北伐後,國民政府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專署(即行政督察区),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理十幾個縣。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國民政府並設立特別市(即直轄市),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此外,東北政務委員會自設興安屯墾區,西南政務委員會曾一度設立瓊崖特別區,馬仲英則一度自設河西省,惟除了瓊崖特別區係獲國民政府報准外,均為地方私設省級政區。
憲政時期1945年對日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將原東北三省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劃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對日抗戰的勝利,使中華民國政府收復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21年蘇聯控制蒙古地方,至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与苏联簽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外蒙人民舉辦公投以決定是否承認獨立,於隔年1月5日承認外蒙古獨立。由於蘇聯威脅中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及遠東和平,1953年中華民國在联合国通过「控蘇案」,否認外蒙古獨立。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國加入聯合國,但蘇聯壓力最後迫使中華民國停止阻擋,最後蒙古國在1961年加入聯合國。2002年後中華民國政府逐漸與蒙古國建立民间關係。
播遷台灣至今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喪失大陸領地。此後的區域規劃多涵蓋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台灣地區的行政區劃始於明鄭時期,清朝於1885年成立台灣省。1895年至1945年受日本統治 。關於光復前台灣行政區劃變遷,請參見台灣行政區劃。 早在1945年中華民國收復台灣與附屬島嶼後,設置行政公署,兩年後方改組為台灣省政府。行政公署將台灣省分設8縣(台北縣、新竹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9個省轄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當時的金門群島隸屬於福建省金門縣、馬祖列島則分屬於福建省長樂縣、連江縣、羅源縣。烏坵隸屬於福建省莆田縣、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隸屬於廣東省。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台灣省劃分16個縣、5省轄市,形成今日區劃之雛型。之後曾成立兩個管理局,即陽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設管理局。1967年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南海諸島亦交由高雄市管轄。浙江省政府於1949年將遷至大陳群島,於1950年代因大陳島撤退而廢除。而福建省亦因施行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1950年雲南省政府遷至泰國曼谷後,於隔年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最後撤離並陸續廢除。 1998年,行政院實施精省計畫,台灣省虛級化。此後福建省及台灣省皆為虛級省,政務轉由行政院及其所屬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來共同承擔。2007年,人口超過200萬的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可享有直轄市等級之資源分配,而行政區則維持縣級。2008年馬英九就任總統後,以所主張的三都十五縣計畫為藍圖,期望至民國103年(2014年)達成四都十四縣的目標,其中四都為臺北直轄都會區(原臺北縣市、基隆市合併)、臺中直轄都會區(原臺中縣市合併)、高雄直轄都會區(原高雄縣市合併)、台南直轄都會區(原台南縣市合併)。 現今行政區劃
直轄市直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需要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目前有台北市與高雄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省與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中華民國實際管轄臺灣省與福建省兩省,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劃分為縣、市」。在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實施省虛級化以減少行政層次。省政府由地方自治團體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是為「凍省」。而後,行政院又設置「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以協助管理縣市。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為相當於省級之非正規中央政府派出機關,由行政院各部會所派駐該區域的機關所組成,中心的名義上首長為主任(由行政院副院長、經建會主任委員或政務委員兼任),實際政務為中心的執行長負責,由行政院顧問或臺灣省政府委員兼任。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轄區設置依照《臺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所劃訂的臺灣本島四大區域——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區域,及由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所組成的金馬區域;目前已成立南部服務中心、中部服務中心及東部服務中心。福建省政府曾經推動改制為金馬服務中心,目前未實現。
縣與準用直轄市規定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直接受中央管轄,卻不是「直轄行政區」。惟金門連江兩縣仍受福建省政府管轄;以下再分設有鄉、鎮、縣轄市。鄉以下設有村,鎮、縣轄市下設有里。村里之下設有鄰。 在縣市人口達200萬人以上,未升格為直轄市前,準用直轄市規定,可使用與直轄市相關制度與編制,但轄區之鄉鎮市法人地位不變(仍為縣級地位),維持民選。往後如經縣議會同意,將可報請中央,正式升格為直轄市。目前台北縣、台中縣(與台中市)、台南縣(與台南市)已核准於2010年合併改制直轄市,而高雄縣亦將同時併入高雄市。
市與縣同級,舊稱省轄市,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在現行法律中稱為「市」,直接受中央管轄,卻不是「直轄行政區」。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實際上目前僅台中市、台南市已達到50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鄉鎮市區鄉鎮市為縣下轄的行政單位,均設置公所及民代表會,其中市為縣轄市。區則為直轄市與市(舊稱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單位,區設區公所。村里為四級行政單位,村為鄉的下轄行政單位,里則為鎮、市及區的下轄行政單位。村、里再內編組為鄰。目前中華民國共有319個鄉鎮市,49個區。 未來規劃走向基於歷史因素,目前福建省與台灣省範圍有極大的差距,一個僅轄金馬地區,另一個佔全國極大比例。而且兩省都已虛級化,目前由行政院與區域聯合中心負責。由於資源大多分配於南北兩端的台北市與高雄市,這樣不利於中部地區發展;而台北縣人口已達直轄市標準,也應該給予直轄市規格的資源。另外,由於縣市劃分過細,缺乏整體規劃。 關於行政區調整議題,不時有人提出,常見的有縣市合併升格、「三都十五縣」(馬英九提出)、「四省兩特區雙首都」(呂秀蓮提出)及「六星計畫」(謝長廷提出)。多數的議題都包含擴大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行政區以及台中市升格等訴求,惟行政區調整涉及各行政區重劃、預算分配、取消部份鄉鎮市選舉、地方性選舉選區調整等議題,影響層面過大,故多是雷聲大雨點小。但也反應出行政區劃欠佳的事實,不論藍綠陣營皆有探討此問題之聲浪。 三都十五縣馬英九就任總統後,以所主張的三都十五縣計畫為藍圖,期望至民國103年(2014年)達成[1]。已漸進的方式進行修改,目前將修改地方制度法,推動台中縣市在九十九年合併升格。日前也決定北縣先於九十八年實質升格,一○三年再和台北市、基隆市合併升格。而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等南部四縣市則爭取於一○○年合併升格,完成北中南三都規劃案。 不過,此計畫目前也遇到一些問題:市「降格」為縣轄市後所引起的不滿。桃園縣(196萬)、台南縣市(187萬)亦接近200萬人口,且台南市擁有台灣最古老城市及南台灣文教中心之地位;台中縣市及高雄縣市則約250萬。資源可能會過度集中三都,例如台北都680萬人,面積1.88倍的花蓮縣卻僅35萬人。若以人口比例分配經費將造成失衡。[2] 大陸時期之行政區劃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共有35省份、1個特別行政區、2個地方(蒙古地方請參見外蒙古獨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14個盟部(不含蒙古地方之盟部)及4個特別旗。行政區劃分有三級行政區。一級行政區有省份、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直轄市、以及為民族文化特設的地方、盟部、特別旗(理論上和等同直轄市)。在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及西部地區。 直轄市,原稱院轄市。有些都市,人口125萬人,它的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因為蒙古和西藏在地理位置與文化與其他省份不同,較為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蒙古地方及西藏地方。盟部及旗的設置,是基於在蒙古地方及熱河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寧夏省等省份,其畜牧區內蒙古族的習俗特殊,所以仍沿用清朝的盟旗制。1949年,為了籌備將海南地區升格為省份,將海南島和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院管轄。
跨省級行政區國民政府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列表於下:
1949年至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於所有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尚實際控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參見注釋
參考資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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